校车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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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政策保障

1、两会期间

   2012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问题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意见征求工作结束,校车安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2012年要占到GDP4%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中,会有校车专项资金。

         

                       中国校车

2、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

    温家宝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预防和避免儿童各种意外伤害,特别要加强校园治安、消防安全和校车交通安全工作。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做好校车设计、生产、改造、配备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做好校车工作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多方筹集。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恶性事故要依法严肃处理。要通过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2年4月5日以国务院第617号令公布实施。立法目的为“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显示了为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而立法的初衷。

   (1)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2)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3)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4)设定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5)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6)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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