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国Ⅳ排放标准依...

评论

珠三角国Ⅳ排放标准依然是“雾里看花”

7月底,广东省环保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告,似乎给喧闹了许久的珠三角提前实施国Ⅳ标准一事下了定论。根据《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自9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将正式实施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然而,本报随后却接到珠三角地区多位汽车经销商的电话。他们表示,对《通告》有很多不理解的地方,希望能够对此事进行详尽报道和解读。

    政府部门未作解读

    从9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是否会全面实施国Ⅳ标准?对仍然销售国Ⅲ标准车辆的企业怎样处置,怎样监督?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拨通了广东省环保厅的电话。令人遗憾的是,直到本报截稿时,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记者又联系了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与环保厅一样,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也没有回应。知情人士透露:“《通告》发布后,引起了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情况比较复杂和敏感,具体如何实施,管理部门的很多人还不知道。”

    按照规定,2010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车辆销售、新车登记注册、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自2010年9月1日起,对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和注册的车辆施行国Ⅳ标准排放控制。《通告》要求汽车经销商做好过渡期内的车辆切换。

    “这个《通告》对我们来讲很突然。”广州凯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兆震告诉记者,“尽管6月份广东省有关部门在网上发布了一个简要通知,说珠三角地区要实施国Ⅳ标准,但一直没有给出详细解释,国Ⅲ车照旧销售,所以我们认为,短期内不会全面实施国Ⅳ标准。现在出台了《通知》,有关部门还是没有解释。我们很困惑,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做。”

    未出现国Ⅲ车抢购潮

    据了解,如果珠三角地区全面实施国Ⅳ标准,受影响最大的将是轻型柴油商用车,因为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此类车型少之又少。如果近期全面实施国Ⅳ标准,珠三角地区轻型商用车经销商可能面临无车可卖的局面。“回想起提前实施国Ⅲ标准的那段时间,我至今心有余悸。”雷兆震告诉记者,“当时,广州市很多经销商都停业了。”

    由于实施的地理范围扩大,这次环保标准升级对广东轻型商用车市场的影响可能更大。首先,上次广东省仅在广州市提前实施国Ⅲ标准,然后慢慢过渡到全省,广州以外地区受到的影响不大。如果整个珠三角市场全面实施国Ⅳ标准,可能意味着上百家经销商将受到影响,几千辆的国Ⅲ车将积压。其次,当时国Ⅲ车型准备充分,而目前轻型柴油商用车符合要求的国Ⅳ车型还不多。

    “和国II转国Ⅲ不同,目前珠三角地区还没有出现抢购国Ⅲ车的风潮。”雷兆震说,“可能大部分经销商都认为柴油车短时间内不会实施国Ⅳ标准,从而对消费者有所引导。不过,为应对《通告》要求,大家也在加快储备国Ⅳ车型。”

    中通客车大区经理许广军告诉记者:“我们目前最大的希望就是,更多符合国Ⅳ标准的产品能够尽快进入国家公告。”

    经销商心存疑问 与雷兆震有同样困惑的汽车经销商不在少数。记者联系了多位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卡车和客车经销商,他们都表示,《通告》没有出细则,具体怎么做还不知道,正在观望中。广州龙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文胜告诉记者:“我们代理的汽油发动机产品大部分有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前我们最关心的是,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型在9月1日之后究竟能否上牌。”

    记者发现,《通告》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将全面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但《通告》第四条同时规定:“在已经全面供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柴油》油品的珠江三角洲城市,自全面供油之日起,销售和注册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车辆……”

    正是这两条看似合理又有些矛盾的规定,使得当地的商用车经销商备感困惑:9月1日究竟是不是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的大限呢?

    “好多经销商辗转向车管所等部门求证这一问题,但得到的回答都是‘不知道’。我们判断,在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全面供应之前,国Ⅲ车仍然可以销售、注册。”雷兆震说,“我至今没有发现哪个加油站可以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这似乎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国Ⅲ柴油汽车还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上海两地已经率先实行国Ⅳ排放标准,但都没有像珠三角地区一样,一下子全面实施国Ⅳ标准。在北京,国Ⅳ排放标准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自2008年3月1日起,北京牌照的轻型汽油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同年7月1日起,北京牌照重型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车辆中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其他用途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Ⅲ标准。上海也是部分实施国Ⅳ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在该市新注册登记的所有轻型汽油车以及在该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市政建设用车提前实施国Ⅳ标准。

©2014  鄂B2-20110106 电话:400-0086-629